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第二款同时又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以后,人身关系部分不能反悔,离了就是离了,你不是我的夫,我也不是你的妻了。但是对于财产分割部分,如果反悔了,还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
不过,这个权利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以内; 二是必须证明订立协议的时候存在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形。
协议给对方的财产是无法要求重新分割的。离婚就是离婚,没有真假之分。一旦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反悔!至少人身关系部分是不能反悔。
而且婚前财产的归属不是一成不变的。婚前财产的确是归个人的,但是并不是永远归个人的。如果你送给了甲,那就是甲的;如果你卖给了乙,那就是乙的。这个财产到底归谁所有,要看财产变动的情况。
另外,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双方都会约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民政局也会做出要求,如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离婚后拒绝复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也就发生效力,在此情况下,未取得子女的一方在无特殊情况发生时就丧失了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后再想看一眼子女,往往会因对方的百般阻挠而变得难上加难。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若双方在办理“假离婚”后复婚,由于夫妻双方又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之中,之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随着婚姻关系的接续而丧失效力,因此,一旦双方再离婚而子女依然未成年,原来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应归于消灭,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只能在再次离婚时另行约定,若约定不成则由法院进行判决。
现代社会讲求信用,而信用社会的出现有赖于信用制度的建设,若有违背,无疑将直接付出代价和成本。“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其中反映出的固然有楼市政策的不合理因素,但更多的是信用文化的缺失。
对于吃亏一方责以一定的经济损失,无可厚非,但对于获益的另一方,“假离婚”后否认这种情形的存在,无疑就是“假上加假”了。然而,且不说司法实践中对“假离婚”的判定并不容易,即便能够认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也实难对其施以惩戒,而只能寄希望于“良心的谴责”。“人的道德是完美的”,这种理论假设当然美好,但实践中出现的一件件案例足以证实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因此,“假离”需谨慎,离前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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