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民法典中债务转移时是否应当债务人同意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民法典中债务转移时是否应当债务人同意
民法典规定,转让债务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但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同意才能转让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务转让的形式包括哪些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
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
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以债务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需要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中债务人不当得利如何认定
一、民法典中债务人不当得利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造成受损人利益损失,受损人要求得利人返还得利的,得利人就成为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一)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二)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不当得利是债权产生的原因之一。
造成不当得利,受损人要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返还得利对于得利人来说就是属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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