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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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审计人员贪污或滥用职责构成贪污罪的,则相应的处罚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律师说法 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处办理审计相关事项的,若出现以下法定情形,则需要进行回避: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