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取得证明材料和不能取得证明材料分别该怎么做

2022-12-09来源:网络94 人看过

法律咨询解答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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