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对绑架罪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并且原则上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也是我国刑法条文中少有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主义条款。
因此,绑架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都只认定为是绑架罪,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形,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致人死亡时,只有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才对相应的行为负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能否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咨询解答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司法实践中,盗窃数额是判断盗窃案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
法律咨询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食品加工中掺入有毒非食品原料的,会构成刑事犯罪,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律咨询解答 1、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