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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展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吗
保证期限不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所以借款到期后展期的,保证合同超过保证期限后,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保证的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
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
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
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所以借款届满后,保证的期限不会延长,保证期限到期后,保证合同无效。
借条无担保人有法律效应吗
一、借条无担保人有法律效应吗
借条能证明借款事实,是当事人真实意思有表示,没有担保人也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未约定借钱利息,还钱时可以要利息吗
实际上,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要是两个人之间借钱时没约定利息的,那就不支付利息。
在借钱的时候没有约定利息的,法律上会认定是不支付利息的借贷关系。
所以,债务人在还钱的时候债权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没有法律依据,债务人可以拒绝支付利息。
因此,如果一开始约定借钱没约定利息,到期还款时对方要求支付利息,不同意的可以不给,当然债务人自愿支付的也不是不可以。
所以,要是当事人之间借钱时就没有约定利息的,就得按照无偿借用的规则,在以后,借出去的一方是不能就这理由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
另外,在实践中,有些人借钱的时候不是直接说明不要你利息,而是说不好怎么给利息,这种情况就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
要真遇到这种情形的,就不是直接拒绝利息就好的了,此时就算被起诉的话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而定。
从原则上来说,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但自然人之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条借款关系成立的凭证,借条没有规定有担保人才有效的。
所以借条是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能证明借款行为是真实存在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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