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判处拘役如何执行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危险驾驶判处拘役如何执行
危险驾驶构成犯罪被判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移送到拘留所进行收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怎么判
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注意区分不同的罪名,就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说,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
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而判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公安机关会将犯罪分子移送到看守所进行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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