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诈骗罪从犯量刑标准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网络诈骗罪从犯量刑标准
对于诈骗罪的从犯,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举例说明,主犯与从犯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诈骗罪,如果法院判处主犯有期徒刑3年的,则从犯应在此基础上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例如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对从犯进行量刑时,一般会减轻20%至50%的处罚,具体减轻的幅度,需要根据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具体作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很低,法院甚至可以免除对从犯的处罚。例如,诈骗罪的主犯被判处拘役刑或管制刑,而从犯在诈骗活动中并未起到重要作用,则完全可以免除对从犯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从犯可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原则”。即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具体到诈骗案件中,《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犯罪中,从犯是应该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对共同犯罪总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应当对其个人具体参与实施诈骗的金额承担刑事责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诈骗罪从犯对于退出犯罪集团后其他组员针对同一受害人继续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承担刑责,也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关内容:应该怎样有效预防银行卡诈骗?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银行卡,银行卡诈骗案件也在不断的上升,千奇百怪的诈骗方式,我们如何才能避免银行卡诈骗的发生呢?请大家阅读由优律师带来的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预防银行卡诈骗。
应该怎样有效预防银行卡诈骗?
在了解怎么预防银行卡诈骗前,应该先来了解下有哪些诈骗方式,了解了方式后才有预防的方法。
诈骗方式:
一、大众方式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虚构退税信息。
2、虚构亲人、朋友发生车祸的求助信息。
3、虚构事主身份信息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高额欠费,诱骗事主转账存款到指定账户,以消除不良记录。
4、虚构事主身份信息被人冒用,银行存款安全将受到威胁,诱骗事主转账存款到所谓的“安全账户”。
5、虚构事主的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洗黑钱,诱骗其将资金转入所谓“警方账户”,作资金冻结。
6、虚构信用卡透支信息。
二、最新方式
部分不法分子为了骗取持卡人信任,将个人手机号码呼叫转移至银行客户服务专线,待持卡人放松警惕后则回拨持卡人电话套取事主信用卡的个人信息。在进行此类诈骗时,嫌疑人一般使用两种方法诱使持卡人拨打其已经进行过呼叫转移的电话号码:一是将该号码伪装成“求助电话”张贴于银行的自助服务区,并人为制造ATM机故障;二是向信用卡用户发送诈骗短信误导持卡人回拨。
另外两种诈骗手段均以事先掌握大量个人信息为前提,嫌疑人往往会通过非法手段购买或盗取这些身份信息,随后从中任意选择某个人,通过客服电话进行信用卡挂失,若刚好此人确为该银行信用卡客户,嫌疑人就会要求银行邮寄一张新的信用卡到其提供的地址,然后再用此卡进行恶意透支;或者嫌疑人以信用卡中心的名义向持卡人寄送《催缴通知函》、《紧急通知函》和《公安报案警告函》等伪造的银行文件,称“客户信用卡已透支消费,要求速到银行网点或邮局划拨缴款,如有疑问请拨打函件上联系电话”,进而再通过电话诱导持卡人泄露个人信用卡相关信息实施诈骗。
三、怎么预防
持卡人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开通网上银行转账的,应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否则单笔转账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缴纳公共事业费及同一持卡人账户之间转账的除外。
还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受理市场的风险控管,改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的管理,提高中国银联防风险服务水平。中国银联要建立交易数据记录、分析和监控系统,加强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对交易风险进行综合、动态评估和分类管理,保护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一机一密”的要求完成直联POS机的改造。严格按照收单机构提交的入网申请开通POS交易功能,对于收单机构未提出开通联机退货等高风险交易功能的申请,不得擅自开通。
四、个人保护方法:
一是应尽快健全银行卡方面的法律法规。统一信用卡风险认定标准和统计口径、信息披露、对套现资金的追索权利及业务退出机制等内容,为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是建立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完善银行卡业务监管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协调配合,提供申请人收入和信用记录的真实资料,同时针对信用卡交易的恶意透支和欺诈行为,共同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努力建设好全国性统一的跨地区、跨行业的个人征信系统,确保风险信息共享,以进一步降低银行卡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成本。
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银行卡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银行卡的防伪技术指标、研究开发卡片和机具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投入,从其内部控制防范措施到技改投入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银行卡的风险管理水平,为持卡人创造安全的用卡环境,增进消费者信心。同时,加强对银行卡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持卡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是社会公众要不断增强防范各类短信诈骗意识和安全用卡意识。建议收到类似短信的持卡人,及时向警方报案。如果对自己的银行卡消费确有疑问,应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或者致电各发卡行的客服热线、中国银联客户服务热线(95516)等,在未经中国银联和发卡行客服中心核实前,请不要拨打短信中的陌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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