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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过公证的遗嘱可以更改么
遗嘱公证后可以更改。但只有重新进行公证才可以更改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经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遗嘱,它的法律效力比较强。
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
二、办理公证遗嘱的注意事项
1.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2.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3.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4.公证人员要强调遗嘱人、见证人、录像人员等在场人员要保守遗嘱秘密,不得外漏遗嘱内容。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实践中,有些时候遗嘱的效力不被人认可,因遗嘱而产生的诉讼数不胜数,对遗嘱进行公证就显得非常必要。
损害其他继承人可否少分遗产
一、损害其他继承人可否少分遗产
损害其他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
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
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
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因此,损害其他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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