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职工在职务过程中损害公司财产的如何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职工在职务过程中损害公司财产的如何赔偿
1、职工在执行职务活动过程中,损害了公司财产的,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职工有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公司会扣员工的工资。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职务侵权如何认定
(1)行为人的职务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有相当因果关系或相似性,即是否存在通常的可预见性;
(2)侵权行为所借助的危险工具(如汽车、公章、票据等)是否是为完成职务而由组织所提供;
(3)该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行为人执行职务的时间范围内,发生的场所是否处于组织的支配领域内,组织对此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无控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4)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如何;
(5)执行职务过程中突发的自然性的个人行为,例如上厕所、引火取暖、吸烟、短暂地休息一会儿,一般应认定为“与执行职务具有适当关联性”;
(6)行为人的行为并非实质性地偏离完成工作所必须或应当实施的行为范畴,通常也可以视为“与执行职务具有适当关联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职务侵权的责任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所以职工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损害了公司财产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但如果员工有重大过错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依法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相应的赔偿。
相关内容:劳动纠纷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吗,劳动纠纷处理的方式
一、劳动纠纷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吗
劳动纠纷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劳动纠纷处理的方式
1、协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调解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处理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解决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
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包括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侵权行为。
而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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