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现象十分常见,同居期间往往会购买房产准备结婚。双方并未步入婚姻就分手,这种情况下房产应该如何处置?双方都出资了,怎么分?只有一方出资怎么分?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怎么分?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怎么分?蜗牛家事带您了解关于“同居期间的房产,怎么分割”的相关知识~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为了将来共同生活或者表达爱意,常常会有较大数量的钱款或者物品往来。一般来讲,给付的一方其初衷是建立在将来结婚或者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这种给付不同于“赠与”,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作为接受给付的一方继续占有对方大额钱款或者贵重物品等就没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其继续占有将会构成“不当得利”。有鉴于此,对方在购房时的出资可以要求返还,同时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房屋增值等客观因素,对方也可以主张分割房屋溢价部分即增值部分,具体数额一般法院处理时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合理确定。
一、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何为“一般共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同居关系非夫妻关系,故对于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可直接推定为共同共有。依据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既然该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首先应推定该房屋系一方个人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时其出资系基于双方以房屋共有为目的出资。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同居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差别,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同居双方一般也实际在履行着类似或等同于夫妻之义务。若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或一方为了另一方事业的顺利发展而牺牲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此时房产归属若仅以登记为标准则有失法律之公允。因此,实践中,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认定常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义务履行情况以及举证情况而定,很难一概而论。
二、一方出资登记在两人名下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是可以进行分割的。但是具体如何分割还要考虑房产登记信息、出资比例、同居时间长短等因素。
(一)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是按照各自所占份额分割。而房产登记信息就明确显示出双方约定的份额,那法院在审判中就不会考虑其他因素,直接默认为双方已经对房产有了约定,按照房产登记信息中约定的份额分割。
(二)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同居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应以等分为原则,并兼顾共有人对房产的出资、同居时间等其他因素,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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