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签订的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所约定的协议,只有在双方拿到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离婚之后,它才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签订了离婚协议而没有领取离婚证的,在法律上不算离婚!
只签了离婚协议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就不是离婚,两人还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只有办理了离婚登记及拿到离婚证,两人才不是夫妻;
离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民政局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民政局不予受理。
离婚协议书签字了算离婚了吗?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自愿,且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马上发给离婚证,不能立马解除婚姻关系,而是要经过一个“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总计30天,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且双方需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再次前往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领到离婚证后,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若双方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只有在双方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民政局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经过夫妻双方亲自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达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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