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法律工作者是否可以参加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法律工作者是否可以参加劳动争议
可以。但有前提条件:
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案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法庭会要求法律工作者提供当事人一方位于该工作者工作的辖区内的证明材料,法律工作者无法提供的,法庭将当庭驳回其代理人的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你请的法律工作者,必须与你是一个辖区内的。
二、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有哪些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可见,法律工作者是可以参加劳动争议的,但是需要跟自己在一个辖区内的才行,否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所以大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条款,不要随便签字,不然之后产生一些纠纷很难说的清楚,如果针对劳动争议还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优律师网。
相关内容:劳动争议管辖是否能提起复议,行政复议主要性质
一、劳动争议管辖是否能提起复议
劳动仲裁不属于行政机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处理。《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复议主要性质
①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
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按照规定劳动仲裁不属于行政机关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感到不服的话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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