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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9.1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 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5.10.1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 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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