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提供虚假的证据构成什么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民事诉讼提供虚假的证据构成什么罪?
民事诉讼提供虚假的证据构成伪证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达到有利于己方(或一方)获得非法权益、免除应尽义务,或损害对方(另一方)民事权益、加重对方义务的目的,故意制造和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或在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伪证是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相反的证据。而制造、提供伪证则是一种诉讼违法行为。伪证行为从主体上说,要有制造、提供伪证的人;主观上讲,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客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制造、提供伪证的行为;客体上必须是妨碍了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伪证行为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诸方面必须齐备,欠缺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构成伪证行为。
二、提供虚假证据怎么处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当代的社会,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如果提供虚假的证据,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将会按照伪证罪来进行一定的处罚,这在《刑法》第307条当中都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将会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来进行相应的处罚。
相关内容:报案后立案需提供证据吗,立案标准是什么?
立案的案件来源是非常多的,当然,并不是每个案件都会被立案侦查,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报案后立案需提供证据吗?这是很多人不清楚的地方,所以,优律师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报案后立案需提供证据吗
举报或者投诉人只需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可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所以,报案后不需要提供证据,但需要证明有犯罪事实就可以了。
二、立案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5)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16)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信用证诈骗案。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19)信用卡诈骗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2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4)提供场所和毒口,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25)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26)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27)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1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28)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不含猎枪、体育运动枪)。
(29)制造、贩卖假药案。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30)破坏生产案。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31)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创始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32)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34)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200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35)走私制作贩运传授淫秽物品案。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赌博案。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第二条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重大案件:
(1)杀人致死,重伤的。
(2)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3)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000斤以上的。
(4)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5)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6)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7)连续残害妇女的。
(8)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9)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
(10)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1)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13)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还将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1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16)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的。
(17)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集团犯罪的。
(1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9)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下的。
(22)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4)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5)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是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
(26)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7)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28)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29)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30)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两)以上的。
(31)使华侨、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32)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33)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二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4)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5)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000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6)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组织播放自己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录像、照相、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三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杀死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2)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3)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4)爆炸、放火、快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报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5)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够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7)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8)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众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9)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0)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1)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12)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3)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1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5)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6)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7)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18)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19)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3)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24)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25)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26)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27)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的。
(28)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29)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30)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31)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0两)以上的。
(32)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的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34)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的;其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35)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管理录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37)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不含气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38)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物品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9)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0)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新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41)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这些案件发生后,无论作案动机如何,均先按严重暴力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案件,再予以撤销)。
(42)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
(43)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前9项是14-16周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报案后不需要提供证据,只需要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且还需要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总体而言就是立案有标准。立案后报案人也要积极赔偿公安机关行动。若还有什么疑问,优律师建议登录优律师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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