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为杀人犯辩护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案情简介被告人田某在一个酒吧里做保安,一天晚上,有几个客人上门挑衅,酒吧的保安就与客人打了起来,发展到客人把其中一个保安的汽车砸坏。
当保安看的车辆被砸,对方已经逃跑了。
保安拿了自制的铁管前去追打,未找到对方。
公安机关事后把双方都抓起来,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
由于小田方因为有事后拿铁管的情节,法院以聚众斗殴罪,有持械的加重情节,将被告人小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家属及家属不服,聘请了金建良律师为二审的辩护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本案的焦点在于保安在后面拿铁管的情节是否属于持械斗殴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前面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已经存在,后面的持械的延续,所以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罪。
金建良律师凭着丰富的刑事诉讼经验,发现了其中的问题。
在二审开庭的时候,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是持械聚众斗殴是认识上的错误。
因为被告人手持铁管追击对方,没有和对方照面,从而未发生在斗殴中使用铁管的情形。
出乎辩护人意料的是,二审法庭上,检察院也完全同意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规定,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被告人持械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二审开庭结束,我肯定地告诉家属,小田改判希望很大。
果然,二审判决书下来,小田的刑期改掉了整整二年。
从原来的三年二个月改为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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