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审判八年六个月,最终改判为二年六个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案情简介被告人徐某谎称自己是大学生,通过短信联系被害人邓某,二人在重庆市某商务酒店进行嫖宿后,邓某认为韩某并非大学生,事先约定的2000元嫖资过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随后徐某联系樊某等,称其收到欺负。
樊某随即连同被告人朱某至酒店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又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相要挟。
被害人邓某被迫提出15000元“私了”。
随后被告人徐某,樊某等同被害人邓某至附近的招商银行网点,由被害人邓某从自动取款机取出5000元,连同随身携带的1700元一并交给被告人徐某。
随后,被告人樊某等一同离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以暴力胁迫方式,敲诈勒索公民6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办案思路及心得周律师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对本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樊某行为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本案的突破点不应集中在犯罪事实和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上面,而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入手,继而争取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故周律师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为被告人争取减轻处罚:
1、被告人樊某有规劝被告人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陪同朱某至公安局投案的行为,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以期法院减轻处罚;
2、被告人樊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3、被告人能主动退出案款,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从对被害人损失较小的角度,以期法院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经审理,法院采纳辩护律师以下意见:
1、被告人樊某规劝被告人朱某到公安局投案,有立功表现;
2、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
3、被告人樊某赔偿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樊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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