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夫妻财产约定要注意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个顾客对我说:
“自己打算离婚已经两年了,离婚前,我尤其担心女儿未来的生活,害怕离婚后孩子的父亲不支付抚养费,于是抢在离婚之前强迫爸爸给孩子买一份年金保险,我来当投保人,女儿做被保险人,我做身故受益人,也算是女儿以后的生活保障。
像这种政策,离婚时应该是不是可以分割的?
“妈妈的这一顾虑我理解,但是这个问题,我想说三点:
首先,父母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孩子购买的年金保险,离婚时是否要分割,目前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各地方法院的判决可能不一致。
有些省法院认为,既然保险是以夫妻共同存款买来的,又投保在一方夫妻一方名下,无论受益人是谁,这张保单都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配偶的现金价值应分给配偶一半。
其次现在有一个省比较特殊,那就是浙江省。
在浙江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一般认为,如果在婚内,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保险,可以视为夫妻双方自愿取出共同存款,并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赠与子女的保险金,则该保单在离婚时不得分割。
再次按照上述大原则,法官会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以及所购保单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举例来说,如果一方在离婚前就抢先购买高额保费的保单,这笔保险费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很大一部分,并且孩子已经成年,完全不需要这种年金政策来保证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那么在法官眼中,买保险的当事人有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嫌疑,这一政策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他很可能会把它分开。
因此要一事一议,具体分析。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人,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也是共同财产吗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您需要注意这些注意事项:
1、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效力更高,不容易被推翻。
不公证也可以,只要形式合法也有效。
一般有贷款的房子,公证处可能不给做公证,需要看当地的公证处。
2、一方将自己婚前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全部或者部分的财产约定,换句话说,一方将自己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另一方单独所有的,要去公证或者过户。
如果不公证或者过户,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
如果房子有贷款,无法加名,也无法去公证处的,那就就先在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还清贷款后立刻去加名,以免节外生枝。
3、夫妻财产约定,不得以离婚为前提条件,比如:
一旦离婚,房产归谁;
也不能以出轨为前提条件,比如,一旦出轨,房产归谁;
更不可以说谁提出离婚,谁就少分财产,这样写,过来把嘴瘾,实则无效。
4、夫妻财产约定,不要提及孩子的抚养及归属问题。
这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事情,其他地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总之,夫妻财产约定,不能有任何前提条件,越简单约好。
5、建议措辞严谨,避免添加情感色彩浓郁的语言。
免得对方反感、不签字。
6、如果财产约定在两页以上,记得每页都签字。
我接到过咨询,女方在提供财产约定的时候就准备了两份,最后一页相同,前两页不用,只签了最后一页,法官难以分清哪个是他们当时真正的意思表达。
还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那份,在出现离婚危机的时候,以防被对方偷走。
7、记得每页清晰签名,最后一页签上日期。
按不按手印关系不大。
8、本版本为通用且简单的版本,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修改,不经专业婚姻律师指导,而自己草拟的协议,不保证一定会被法官判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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