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既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及教学、科研秩序,又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及交通秩序,还包括人民群众的工作日常生活秩序。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并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即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投放,故意造成社会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过失不构成本罪。不知道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以为是其他非危险物质如被骗而为他人投放的,则不能构成犯罪。不知道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以为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而出于故意投放的,则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投放行为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个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2、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可能成立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3、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的表现方式包括: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用的食品或饮料中;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按照规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属于结果犯,该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2)导致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应当立案追究。
相关内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刑事犯罪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同刑事诉讼一起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民事赔偿可以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在审理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主要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2)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判其高额赔偿,必定要打法律“白条”。由于无法得到实际执行,既影响裁判的权威,更常常引发其他问题,法律与社会效果均无法保障。
(3)简单套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的数额标准高达十几万、二三十万元,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就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和表现,导致民事调解根本无法进行,并进而在刑罚诉求方面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甚至以缠讼、闹访相威胁、要挟,严重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影响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4)高额赔偿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有的学者和部门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单纯民事赔偿执行统一标准的主要考虑,但由于刑事案件被告方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亲属认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索性不再凑钱赔偿,结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赔偿。命案中这种情况尤为普遍,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被害方的境遇更加悲惨,既不利于被害方权益的切实维护,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
(5)解决这一问题应当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严格依法审判,并着眼于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以上就是整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同时赔偿的是因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相信通过上述内容,你对此会有你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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