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假出资罪立案规定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假出资罪立案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的;
3.二年内因虚假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假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上述标准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二、如何区分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一般来说,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往往相提并论,如《刑法》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之所以如此规定,因为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都违反了法定资本制度,损害了资本维持原则。对于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在理论和实践上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但通过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整体理解,可以从以下方面区分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1、性质不同。对于虚假出资,实际上是为了获取营业执照而实施的欺诈行为,旨在制造出股东已经履行出资的假象;对于抽逃出资实际上是通过某种途径将已经出资到公司的财产转移出去,是对公司已经获得的财产的侵占。
2、时间不同。由于虚假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营业执照,故其一般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抽逃出资是侵占公司已经获得产权的财产,故其只能是在出资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从时间上看,多为公司成立之后。
3、出资行为存在与否不同。虚假出资的主要体现为“无中生有”,是编造事实,出资行为是不存在的;抽逃出资主要体现“有化为无”,出资行为真实存在,但因抽逃出资而被掏空。
实践中,如果股东虚假出资,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虚假出资责任。
相关内容:虚假出资罪司法解释
在我国,关于虚假出资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几乎是没有的,但是在《刑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中却有对虚假出资的部分规定。那么你知道关于虚假出资罪的具体规定都有哪些吗?今天,优律师整理了虚假出资罪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这方面的内容。
一、刑法条文(节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节录)
四、资本金不真实或被抽走
表现:《商业银行法》规定,“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但近几年现场稽核发现:一些股东单位用银行贷款入股金融机构,注册以后股东单位又以借款形式抽回资本金。如某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从1995年3月至1996年6月,分三次共抽回入股资本230万美元,使该公司的外汇资本金减为1270万美元,低于规定的最低不得少于1500万美元的额度;还有的股东单位或主管部门为使申请设立的金融机构能得到人民银行的批准,临时拨付资金,一旦得到批准文件后,就抽回资本金。如1994年至1995年4月,某信托投资公司为筹建其证券公司,两次向其拨付股本金28150万元,其他四家股东也各拨付股本金500万元,共计30150万元。该证券公司在申请注册时,资本金虽然暂时达到了30150万元,但1995年5月3日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长期借款”方式抽走 29750万元,使该证券公司实收资本仅有400万元。
性质:这种行为既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也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的规定不符。
处理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清退,同时责令金融机构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如果金融机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节录)
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节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八条 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看完上文的介绍后,不知道各位是否已经比较清楚关于虚假出资罪相关规定的内容呢?上述规定中,详细阐述了虚假出资罪的量刑标准、立案标准等内容,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同优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联系,让他们帮助你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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