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指定的房产被拆迁后,该遗嘱还有效吗?

2023-01-29来源:104 人看过

易轶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事|

  案例介绍:葛老太夫妇育有子女五人,其二人原在东四有平房八间并居住在此。1976年,葛老太的老伴去世。1984年,葛老太取得了八间房屋的所有权证,随后葛老太便和五子女对该处房屋进行了析产,约定葛老太占有60%左右的份额。2000年3月,葛老太立有公证遗嘱,写明位于东四的八间房屋是其与老伴夫妻共有财产;在其去世后,其在此房中的个人份额留给长子。2003年3月,该八间房改造拆迁,葛老太被安置了住房一套并取得拆迁款48万元。同年4月,葛老太与五子女协商对拆迁款进行分割。葛老太取得了30余万元。2003年8月,葛老太去世。此后,五子女因继承产生纠纷。2007年,葛老太的四个子女作为原告将长子诉至法院,认为葛老太在公证遗嘱中指明由长子继承的房产已经因为拆迁而灭失,既然被继承财产已经在事实上不存在了,那么遗嘱也将归于无效,因此四子女要求对葛老太遗产依法进行继承。但是长子认为其母亲的遗嘱为母亲意思的真实表示,并且经过了公证,因此该公证遗嘱是有效的遗嘱,其不同意其他四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遗嘱所指房产被拆迁后,遗嘱继续有效,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因房屋被拆迁而灭失,其对房屋享有的继承权转化为对拆迁补偿款的财产的继承权。这是因为被继承人实质上的财产并未因拆迁而灭失,其对房屋享有的是财产权,房屋实体上的灭失并不等同于财产权的丧失,只是在存在方式上有所变化,其仍然享有财产权,只是转化为对拆迁补偿款的财产所有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嘱中所指的房屋被拆迁后,遗嘱还是否有效。首先,葛老太于2000年3月所立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葛老太在老伴去世后,其和几个子女对房屋进行了析产,在确定了自己的份额后立遗嘱将其留给长子继承,遗嘱的内容是葛老太真实的意思表示,在遗嘱的形式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该遗嘱是有效的。既然葛老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就应该按照其表示的意思对其指定的遗产进行分配,在指定财产的形式发生变化时仍然要按照遗嘱指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这体现了对立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其次,房屋拆迁是否影响遗嘱的效力?诉争房屋被合法拆迁后,虽然遗嘱中所涉的房屋已不存在,但却转化为货币形式的财产。葛老太对房屋享有财产权,不能把房屋实体上的灭失等同于财产权的丧失,其仍然享有财产权,享有的是由于房屋拆迁而转化为拆迁补偿款的财产所有权。所以说葛老太实质上的财产并未灭失,只是在存在方式上有所变化,遗嘱中提到的财产仍然要按照葛老太的意思进行分配,故房屋拆迁后葛老太的公证遗嘱不能视为被撤销,仍然是有效的。最后,遗嘱中所指地点的房屋被拆迁后,遗嘱该如何执行呢?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遗产及相关事宜的处理安排,因此遗嘱的内容应具体明确,以便于执行。从葛老太的遗嘱可以看出她要处理的是原十间平房中她个人名下的财产份额。财产的形式在2000年3月表现为原十间平房中她的个人份额,拆迁后转化成被安置的住房一套及拆迁款中个人的份额。财产的分配方法是将上面提到的财产全部给其大儿子,这样的分配方法不依财产形式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在原房屋拆迁后,大儿子可以依遗嘱继承被安置住房一套及拆迁款中属于葛老太的份额。

  因此,葛老太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在形式以及内容上均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有效。该遗嘱立遗嘱后,遗嘱所涉及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葛老太取得涉诉的房产及补偿款,未涉及他人财产利益,虽然遗嘱中所指明的地点上的房屋实物已不存在,但实质上的财产权益灭失,并不因此而撤销其公证遗嘱。葛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该按照其生前订立的有效公证遗嘱开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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