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债务的性质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如果该债务产生在婚前,并且用于负债方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支出,或者债务虽然产生在婚后,但是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该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属于负债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候可以再次明确该债务系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第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法条可知,如果存在上述情况,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也可以就债务问题作出约定,由一方承担,或者双方承担,若双方都同意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一方承担,那么该约定通常是有效的,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进行处理。
但是离婚律师需要提示的是,该约定应该告知债权人或者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债权人有权向双方主张还款,实际承担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另一方主张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