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签名时,应签署真名(现用名、法定姓名),并应签署全名。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签名时使用简称,也未禁止使用曾用名、英文名、艺名、笔名、化名、小名或绰号等代签名,但这些签名方式可能增加发生争议时的举证难度。因此,即使是在国外签订合同,还是建议将中文名和英文名一并使用,或仅仅使用现用中文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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