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双方主张的赔偿,法院判决均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主要指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和事实。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存在有损于夫妻双方感情的行为,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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