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可以约定以财产抵扣子女抚养费。
但是财产分割和支付抚养费,二者原本法律性质并不相同,如果进行冲抵,必须优先遵循当事人自愿,进行合意抵销,而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所以常见三种适用场景:
1,双方达成一致前提下的协议离婚;
2、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3、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判决确认的。
当然,也有例外,如果情况特殊(即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法院也可以直接用财产折价款折抵抚养费,这也是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的明文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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