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倒卖烟草的行为是否违法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倒卖烟草的行为是否违法
私人倒卖烟草是违法的,只要无证贩卖烟草,就是违法。
未经许可,擅自贩卖烟草,属于非法经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为保证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我国对一些有关涉及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由我国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因此,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经营贩卖烟草的,就属非法经营。
二、擅自贩卖烟草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行政处罚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会被处行政处罚。即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涉嫌非法经营罪
(一)贩卖烟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倒卖烟草,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有:
1.非法经营烟草,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因此,烟草是国家严格管制的专卖品,其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专门机构负责,销售烟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未取得经营资格非法经营将受到法律惩处。
(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我国,烟草可以说是专营专卖的。私人若是想要售卖烟草,那必得先按照规定获得了相应的经营资格,否则的话视情节轻重,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时候,需要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就会比较重了。但也不是所有售卖烟草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讨论。
相关内容: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这些规定对于具体适用该罪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1),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23日、),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24),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4、18),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2、11),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8、23),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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