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诉讼离婚,对方不到庭的情况大致有两类:
1、被告确实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对方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根据这两种情况,法院通常会这样处理:
1、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可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缺席审理。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法院一般会对被告近亲属进行详细了解,并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情况记入调查笔录;另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可提供被告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还可由当地派出所在上述证明材料上加注意见。
2、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拒绝到庭的。
(1)如果对方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如果对方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由此可见,无论是拒不签收应诉材料,还是拒不参加庭审,并非就可以阻止原告离婚,相反,由此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自身承担。至于缺席判决是否就会判离还是驳回,则要根据证据,衡量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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