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借款合同管辖的实际履行地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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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确定居间合同履行地如下:
1、一般情况下,以居间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予以确认;
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
3、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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