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民事行为,它能够在接受赠予一方不需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直接导致所有权产生变动,使得物权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甚至足以动摇基于赠予物之上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1)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2)如果是贵重的珠宝首饰、不动产、车辆等大额支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方对于婚恋所作出的某种诚意的展示”,被认为“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若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就应当返还“赠予”的一方。
为减少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部分烦恼,律师建议恋人们这样做:①大额赠与要表明是以促成结婚为目的;②普通数额如果是借款,一定要进行备注;③签订赠与合同没有过户可以撤销。
这个时代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婚姻的变故,爱情的变化,爱与不爱的自由,难以捉摸。
恋爱要三思而后行,不可盲目追逐。物质是爱情的基础,但同时也是摧毁感情的双刃剑。但婚姻家事,感性与理性相生相伴,情与法相克相容。
一段婚姻的幸福经营,一定是需要智慧的婚姻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