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行车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自行车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定条件下,骑自行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机动车驾驶员,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均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怎么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有具体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建在学校内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地点;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可以属于公共道路需要加以区分:如果小区是完全开放的,车辆可以不经门卫、业主同意即可通行,可以视为公共交通道路;如果小区不是完全开放的,需要进行门卫、业主同意才能进入,一般不视为公共道路,那么如果不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按本罪认定。
若不能分清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报案交警部门能够出现场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一般认为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根据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单独定交通肇事罪,并非共犯)
相关内容:在我国车辆剐蹭后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在我国车辆剐蹭后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轻微刮蹭事故逃逸,一旦属于警方追查以后确定的,一律按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至于处罚,可以一次性扣12分或者直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假如主动投案和对方协商处理圆满,警察可不立案处理。至于罚款,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经济处罚并不是主要的,主要体现在前面的承担全部责任和直接吊销驾驶证处罚,罚款是500-2000元的处罚标准。
二、肇事逃逸的性质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1、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2、是“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3、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随着社会发展,汽车已经成为生活中必要的交通工具,不管去哪都少不了汽车,汽车多了,也就存在磕磕碰碰的事件。所以大家更加要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逃逸,最后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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