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骗取护照或者签证并且用于犯罪活动。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虛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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