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办理。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提供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5、颁发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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