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下:
一、设有担保的债权。
二、没有担保的先清偿负担较重的债权。
三、如果负担相同的,则先清偿先到期的债权。如果到期时间相同的,则按比例来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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