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证非法拘禁需要几个证人?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指证非法拘禁需要几个证人?
1、可能需要一个、或者是两个等的证人。
(1)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2)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3)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2、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包括行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目的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行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目的不同
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目的不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而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行为人采取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目的是索要债务(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不是无故向“人质”及其家人或单位勒索钱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其逼还债务的手段,不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同
从犯罪对象看,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区别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关键,就在于在行为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之前是否存在能够引起“债务”的特定行为或事件。绑架罪是行为人纯粹无中生有地向他人索取财物,双方一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犯罪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财产上富有的人。而在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形中,行为人与被拘禁者之间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是在赌博、高利贷、嫖娼等非法活动中发生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行为人也是“事出有因”才向他人索取财物,因此,犯罪对象通常是特定的甚至是自身有过错的人。
3、客观要件不同
在客观上,绑架罪中采取的暴力、胁迫、麻醉等犯罪方法,对人的健康、生命有较大的危害。而非法拘禁罪中在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也可能会有捆绑、推搡、殴打等行为,但主要是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一般要比绑架罪小。
4、造成的后果不同
以强索债务(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与单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给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和社会造成的心理影响、不安全感和危害也有很大不同。前者的不利影响、危害性要小些,后者则十分严重。
任何人都不得因为想要索取债务等的原因,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相关内容: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
非法拘禁,顾名思义就是用不合法的手段拘押、禁闭他人,限制他人的人生自由的行为。因为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罪基本的权利,若非法剥夺就构成犯罪了。那么大家知道非法拘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 (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非法拘禁罪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提醒,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若还想了解其他方面的的,例如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可以到优律师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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