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是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虽然是财产权利,但是具有特别的人身性,应当专属于股东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其中一方对某家公司享有股权,并不意味着股权能够直接分割,也就是直接转让给自己的配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在离婚的案件中,如果涉及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权,离婚的股东应当先经其他股东同意,才能将股权直接转让给配偶一方。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应当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夫妻双方可以就转让后得到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的部分来进行分割。如果超过一半的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愿意用同样的条件来购买股份的,视为同意离婚的股东转让股权。该名股东的配偶就成为了这家公司的股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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