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是某种犯罪是通过某一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后果。
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如下:
1、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危害公民财产权、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
二、犯罪的危害行为有哪些内容
1、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之下的行为,无意识的举动和非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行为。
2、客观上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3、持有型形犯罪: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通说上认为是作为的犯罪行为。持有型形犯罪还带有继续犯或持续犯特点。
4、重点把握不作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5、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具有特定性、法律性
(2)法律的规定;可以是刑事法律规定,也可以是非刑事法律规定,如遗弃罪、偷税罪
(3)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三、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包括哪些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2、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 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和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
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通过某种行为,在一定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规定,破坏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且造成了严重的过后果,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相关内容: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下面优律师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上述五种情况下,涉嫌毒品犯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多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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