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是达到了证据充足的程度。《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一个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应该分为刑事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没有民事犯罪这一说法。刑事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具体有:一是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二是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外国人还可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具体有: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而民事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应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是多长?
不同判刑时间的追诉是不同的,以下是具体标准: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事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1、犯罪嫌疑人犯罪成立之日就可以计算诉讼时效。
2、犯罪嫌疑人从犯罪实施之日起就可以计算有效的诉讼时效。
3、犯罪嫌疑人从制造危害并造成严重后果之日,就可以计算有效的诉讼时效。
4、犯罪翻译人从犯罪结果之日就可以计算有效的诉讼时效。
5、犯罪人员想要实施犯罪,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实现犯罪的,从犯罪中止之日,就可以计算有效的诉讼时间。
6、犯罪嫌疑人连续作案的,从犯罪终了那日开始计算有效的诉讼时间。
7、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期内,又事实了新的犯罪的,那么前罪的追诉期将会被中断,将会从新罪上面计算有效的诉讼时间。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犯罪的证明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是特别重要的,法院是不会以口供来进行判决,只有证据事实清楚,那么所给出的判决结果才算是公平、公正的;所以,案件的判决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同的犯罪所需要提供的证据就会不一样。
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是达到了证据充足的程度,只有这样才能够按照我们国家刑事法律当中的规定对此定罪量刑,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一种证明的标准,才能够反映公平的判决。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相关内容: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定罪
关于刑事犯罪怎么定罪处罚的问题,首先要求该行为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在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后,我们才能确定是构成某个犯罪的。下面,优律师就来为您介绍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定罪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此时大家都已经知道实践中对信用卡诈骗罪是如何定罪处罚的吧。需要结合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两方面的内容,才能将某个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优律师的在线律师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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