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末成年人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末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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