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对户口迁移的条件作出了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办理户口迁移的时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职人员调动迁移;
2、录用公务员迁移;
3、国属单位内部调动人员迁移;
4、自有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5、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6、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7、随军家属迁移。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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