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发生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归属,应当视情况而定:
1、小区高空坠物,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
(1)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小区高空坠物,属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的:
(1)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不明抛掷物、坠落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免责的情况包括下列几种: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高空抛物犯罪量刑标准: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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