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有效性的方式有: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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