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金申请后并不是必须结案的,司法救助金申请之后对于尚未执结的案件,应当继续执行,不因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就因此终结案件;但是如果申请人同意可以执行结案。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经其同意执行结案的,对于尚未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集中造册管理,另行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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