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