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是西安某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受害人”。是一位退休教师,其父生前系西安市某区街道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一处。其父去世后,旧房拆除,高某在原址上新建两层砖混房屋,后案涉宅基地位置被纳入拆迁范围内。高某很配合,签订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就腾空了房屋,随后房屋被拆除。但是此后,拆迁方承诺的拆迁补偿款却迟迟不给落实,且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无奈之下,高某委托了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维权。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向原告履行了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某管委会作为案涉项目的土地征收人,其负有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职责,是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西安市某村棚户区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一条确定了拆迁范围是某村所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本案中,原告并非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原告就案涉宅基地房屋存在利害关系并取得了《村民宅基地占用非耕地审批表》,且房屋的拆除是因征收而非违建,基于原告取得行政机关审批行为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出发,案涉的房屋也不能简单的推定为被告所述为违法建筑,故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利益仍应受到保护。
最后,被告作为安置补偿责任主体,应当对房屋的征收进行补偿。被告认可原告与房屋有利害关系,但称房屋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原告侄子),不影响原告作为房屋利害关系人申请履行,也不影响被告主动查明后履行补偿职责。至于如何补偿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判断权”,本院予以尊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高某所涉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北京贯赢律师分析:
本案中,委托人实际已经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行政部门拆除了案涉房屋,但其却迟迟不予打款,委托人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需要强调的是,在征收案件中,履行补偿职责是征收部门的法定责任,委托人已经取得了《村民宅基地占用非耕地审批表》,在案涉地建设房屋居住几十年,且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理应获得安置补偿。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代理律师观点,判决被告履行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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