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集会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集会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谓武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武器,最为常见的则是枪支、弹约。既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及弹药,又包括民用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及其弹药等。其他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炮弹等一般则难以成为此罪的行为对象。所谓管制刀具,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瞬间即可以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物品,如雷管、雷汞、雷银、炸药、导火索等各种起爆器材,各种自制爆炸装置,军用炸弹、手榴弹、地雷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必须是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才以本罪论处,否则不能定为本罪。
《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凡是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所谓携带,包括随身佩带、暗藏在其他物品中夹带或手中握持。
这里的集会、游行、示威,既可以是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也可以是不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携带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样构成本罪。但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除外。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群众性地表达意愿的活动,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如果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如果故意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不管其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集会罪的相关法律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所处罚的行为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在集会中携带管制刀具的,可能在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借助集会人群的掩护继续实施暴力伤害或得以潜逃。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哟去提醒或者拘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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