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
1、委托事务处理完毕;
2、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
3、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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