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犯罪工具高科技化,作案过程非接触化。
作案成员借助计算机网络及其电话等聊天通讯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器,使用任意显号软件、VOIP网络电话等技术手段,分号码段对各地区进行扫荡式群发QQ消息、电子邮件或群拨网络电话。
第二,作案目标具有不特定性,资金流向具有复杂性。
由于犯罪分子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号段或者某一地区拨打固定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和网上群发各类宣传消息。
第三,作案依托网络技术为实施犯罪提供支持,手段呈现智能化。
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所使用的网址为花钱找专门技术人员制作的虚假网站,该网站套用正规购物网站样式制作。
第四,跨省市、跨区域流动作案,新类型有组织犯罪呈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搭建诈骗网络电话平台、拨打诈骗语音电话、到银行开户卖卡、提取转移诈骗赃款等各个环节都有人专门负责,形成一整条的地下“产业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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