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地位,因此,各类遗嘱应当按照订立的时间顺序确定效力。如果所立的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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