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为同时满足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安全。生产安全重于泰山,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风险社会已经来临,在生产过程中,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科学技术的运用,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随处可见的风险,在生产过程中稍不注意会发生重大事故。如果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或者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刑法必须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进行规制,以保障各行各业的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相关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或者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而导致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的安全生产设施,是指用于保护生产作业中劳动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防护设施和防护设备,所谓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为了保障生产作业中参与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而必不可少的一些条件,如消毒、防护、通风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及行人,只要达到16周岁以上具有正常的生理和精神状况,便可以成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注意的是,“生产安全解释”的规定,对刑法中所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和说明,上述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以及其他对上述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的标准,或者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会发生严重的重大的劳动安全事故,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上述事故的发生,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上述事故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犯罪主体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体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不同
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作人员。
4、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如果在相关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可能会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此类事故发生之后,相关公民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果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还有其他相关的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相关内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成立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本罪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为必要条件,否则不是犯罪;其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犯罪,并且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而要是在主观上面是故意的话,此时就不能认定构成此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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