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出卖人享有取回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642条规定了享有取回权的情形 【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的情形】 1、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2、买受人将标的物无权处分给了善意第三人 ——为何第二种情形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 因为享有取回权的基础是出卖人还享有所有权,而《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规定了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出卖人没有对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登记,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出卖给了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所以此时出卖人不享有取回权 【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的救济】 1、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以获得价款。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情形下,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获得价款出卖人优先受偿 ——买受人将标的物无权处分给了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出卖人可以主张以买受人出卖标的物所获价款优先受偿;若买受人已将价款挥霍,出卖人可以请求赔偿。 2、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但欠付的价款也达标的额的20%,买受人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不支付,出卖人对买受人享有基于“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解除权。 【温馨提示】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华律甄选27万+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641条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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