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起诉检察院多久后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不予起诉检察院多久后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1、检察院若是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那么作出此决定之后需要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刑事案件不起诉后派出所能查到记录吗?
1、刑事案件不起诉后派出所一般不能查到记录。
一般的记录可能会因为间隔时间太久不能查询,犯罪记录在不起诉的情形下因为不存在也不能查询。
2、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查询到记录信息的。
公安数据信息可以查询到的信息包括:简单的户籍信息资料,比如家庭住址、成员、年龄等是基础性信息,围绕这些基础性信息还延伸链接了很多个人行为记录,比如违反犯罪记录、治安处罚记录、交通违法记录、吸毒赌博记录、逃逸肇事记录、刑满释放记录、住店投宿记录、出入境记录等,只要涉及到个人治安、维稳、违反犯罪等方面的记录,只有想不到,没有不知道,在公安大数据库中都可以查到。
三、刑事案件不予起诉怎么结案?
刑事案件不予起诉结案流程为,承办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做出不起诉的意见;承办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被害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具体不起诉的流程如下:
1、承办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做出不起诉的意见。(存疑不起诉需两次退查)
2、承办检察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参加联席会议的检察官会根据承办检察官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汇报情况,提出个人意见。(参加联席会议的检察官的意见对承办检察官来说,只有参考作用)
3、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进行决定。(承办检察官向检察委员会进行汇报,检察委员会成员分别发表意见。检察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检察委员会通过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5、承办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被害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6、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7、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应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8、如果没有申诉,7日后不起诉决定就已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满足一定的条件后,会被拘留、或者是被逮捕。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后,若是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那么需要释放被拘留、被逮捕者。如果对不予起诉检察院多久后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相关内容: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分别是什么?
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起诉要符合哪些条件?刑事诉讼中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几种情形,那么分别的情形是什么?本文对刑事诉讼起诉环节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一、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几种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为了便于记忆,有以下记忆方法:
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2、聋哑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从犯、胁从犯。
5、预备,中止犯。
6、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证据不足不起诉(体现存疑不起诉,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没有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不能直接适用。
具有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自诉的三种类型:
(1)告诉才处理案件(绝对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自诉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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